真理研究定论
本会真理研究之定论
以下之有关本会教义及其他议决案,乃综合各届真理研究会议之结论且经各国代表大会表决认同者:
第一届代表大会
1967年3月6-10日(台湾)
第二届代表大会
1975年4月8-12日(台湾)
第三届代表大会
1981年4月13-17日(台湾)
第四届代表大会
1985年4月11-15日(沙巴)
第五届代表大会
1989年3月20-24日(美国)
第六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1993年3月29-31日(台湾)
第二次:1995年4月2-5日(英国)
第七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1997年5月6-8日(新加坡)
第二次:1999年3月22-24日(台湾)
第八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2001年4月1-3日(台湾)
第二次:2003年3月27-28日 (台湾)
第九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2005年3月27-29日(沙巴)
第二次:2007年3月26-27日(台湾)
第十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2009年3月30-31日(马来西亚)
第二次:2011年3月28-29日 (台湾)
第十一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2013年4月1-2日(美国)
第二次:2015年3月29-30日(沙巴)
第十二届代表大会:
第一次:2017年3月22-23日(台湾)
第二次:2019年3月20-21日(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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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会名称
(1) 教会名称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7号案)
- 办法:中国文照原来以「真耶稣教会」称之。各国教会请依照中文之原意译为本国文字统一称呼之。
- 议决:照原案通过。
(2) 对「依据圣经考量改称本会之会名」一文之看法。(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四)
- 议决:本会会名「真耶稣教会」。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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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教义(本会基本信仰)
(1)浸礼教义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1号案)
办法:信浸礼系赦罪重生之典礼,故必须由已受浸者奉主耶稣的名,在活水中给受浸者予以面向下之全身浸礼。
议决:修文通过如下:「信水浸系赦罪重生之典礼,必须由已受灵浸者,奉主耶稣的名,在活水中给受浸者予以低下头之全身浸礼。」
(2) 洗脚礼教义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2号案)
- 办法:信洗脚礼系教训相爱、圣洁、谦卑、服事、饶恕,及与主有分之典礼。对每一个受浸者,要奉主耶稣的名给予洗脚。
- 议决:修文通过如下:「信洗脚礼系与主有分,及教训相爱、圣洁、谦卑、服事、饶恕之典礼。对每一个受浸者,要奉主耶稣的名给予洗脚一次;至于彼此洗脚,必要时亦可行之。」
(3) 洗脚礼的意义及功效。(1993年第六届代大真研会结论之4,1993年第六届代大之15)
- 结论:
- 1. 洗脚礼系与主有分,及教训相爱、圣洁、谦卑、服事、饶恕之典礼。对每一个受浸者,要奉主耶稣圣名给予洗脚一次;至于用水彼此洗脚,必要时亦可行之。
- 2. 浸礼是借主的宝血赦罪、重生、称义、披戴基督,做神的儿女。但主宝血的洗罪功效,仍持续在我们信仰生活中。
- 3. 洗脚礼之执行,当时即与主有分,往后借着主的恩典、真理与能力及信徒的立志,得以行道,追求圣洁,保持与主有分。
- 4. 彼此洗脚,乃教训我们彼此谦卑服事,以爱心互相接纳。
- 议决:
- 一、洗脚礼是为圣礼,其根据如下:
- 1. 主亲自示范(约十三15)
- 2. 主命令门徒遵行(约十三15)
- 3. 与得救有关(与主有分) (约十三8)
- 4. 必须奉差遣者才可执行此圣礼(约十三16)。
- 二、 洗脚礼是否有洁净之功效,暂时保留,待下次再讨论。(赞成有效者五票,反对者三票保留待研究者十四票) 。
- 三、针对洗脚礼之与主有分和洗礼之归入基督之相关性,当以主所赐的恩典和真理是全盘性,连续性及相辅相成性做解释,两者之间是不互相否定和矛盾的。
- 四、洗礼和洗脚礼之先后次序,请柯恒雄弟兄负责收集早期教会之文献,供各委员参考研究。
- 五、彼此洗脚之决议:根据本会基本信仰第六条,典礼性之洗礼,一生一次,新受洗者必须领受之。至于彼此洗,必要时亦可用水行之。
- 一、洗脚礼是为圣礼,其根据如下:
- 结论:
(4) 洗脚礼是否有洁淨之功效?(1997年第七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1,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一,2013年第十一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一﹚
- 议决:
- 一、维持我们之基本信仰,强调「与主有分」。(1997年、2003年)
- 二、有关洗脚礼之道理仍按共信之道内容去宣讲。(1997年)
- 三、我们已藉主的宝血得洁淨, 所以洗脚礼无洁淨的功效。(2013年)
- 议决:
(5) 执行洗脚礼时,执行者以手巾束腰,后倒水洗已受洗礼者的脚。世界各国总会对「束腰」的做法与看法不统一。(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九之1)
- 议决:洗脚礼的与主有分,其功效发生在奉主耶稣圣名洗脚的时候。洗脚礼时应效法主耶稣奴仆的形象,至于用手巾束腰的做法,可因地制宜。
(6) 圣餐教义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3号案)
- 办法:信圣餐为纪念主死,同领主肉、主血,与主联合,能得永生,在末日复活之典礼。要时常举行,但必须用一个无酵饼及葡萄汁举办之。
- 议决:照原案通过。
(7) 安息日教义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4号案)
- 办法:信安息日(星期六)为神赐福之圣日,要在恩典下纪念创造及救赎之大恩,并盼望来世永远安息而遵守之。
- 议决: 照原案通过。
(8) 安息日(歌罗西书二章16-17节) 之研讨案。(1993年第六届代大结论之2)
- 结论:
- 1. 安息日是周制的安息日。
- 2. 要使人洁净脱俗的饮食条例,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已成全。
- 3. 节期、月朔预表基督的救赎,其主要活动为献祭。所以节期、月朔本身及条例、律例,都已成全在基督里。
- 4. 安息日本身乃超越律法时代永存的诫命,预表基督内的恩典及天上永远的安息,基督带来了恩典的安息,故其律例已成全在基督里。但诫命本身仍存在,我们现在守恩典的安息日,以追求基督里的安息和盼望将来永远的安息。
- 结论:
(9) 安息日时间算法之探讨。(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二)
- 议决:安息日的时间是从星期五的日落到星期六的日落。
(10) 灵浸教义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5号案)
- 办法:信受圣灵系得天国基业之凭据,并以说灵言为受圣灵之明证。
- 议决:照原案通过。
(11) 独一神观确立案。(1967年第一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6号案)
- 办法:信耶稣因拯救世人,道成肉身来到世间,为罪人代死,第三天复活,后来荣归天堂为中保。祂是人类唯一的救主,与父原为一,是天地主宰,独一的真神。
- 议决:修文通过如下:「信耶稣系道成肉身,为拯救罪人代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复活,升天;祂是人类唯一的救主,天地的主宰,独一的真神。」
(12).本会基本信仰增加四条案。(1975年第二届I—重要教义部份之1号案)
- 说明:以口头说明
- 办法:
- 1. 信新旧约圣经系神所默示,为证明真道唯一之经典。
- 2. 信本会系晚雨圣灵所设立,为复兴原始教会之真教会。
- 3. 信得救系本乎恩,也因着信。但必须依靠圣灵追求圣洁,实践敬神爱人之教训。
- 4. 信主耶稣必于世界末日,从天降临,审判万民,义人得永生,恶人受永刑。
- 议决:照原案经修文更正后通过如下:
- 1. 信新旧约圣经系神所默示,为证明真道唯一之经典,及信徒生活之准则。
- 2. 信本会系耶稣基督藉晚雨圣灵所设立,为复兴使徒时代之真教会。
- 3. 信得救系本乎恩,也因着信。但必须依靠圣灵追求圣洁,实践经训,敬神爱人。
- 4. 信主耶稣必于世界末日,从天降临,审判万民,义人得永生,恶人受永刑。
(13) 基本教义统一案。(1985年第四届V—之1号案)
- 说明:本会基本教义、浸礼、洗脚礼、圣餐礼、守安息日、求圣灵的洗等五种重要教义,自本会创立以来坚信遵行,且经第二、三届各国教会代表郑重确认在案。惟近闻少数信徒对已共认之基本教义发生异见,且公开宣传,使灵智幼稚之听众在信仰上发生疑惑。
- 办法:
- 1. 对本会基本教义(五大教义)若有新的见解,请他投稿于「真理研究」(中英文均可),在该刊物先行商论。
- 2. 对五教义若有所更改,须经各国教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 3. 还未在代表大会通过更改以前,不许向会众或以文字发表以免影响信仰。
- 4. 请把议决内容专函通告各国总会转属下教会遵照。
- 议决:照办法通过。
(14) 论国内教会过去有关教义、道理之决定案。(1997年第七届代大真研决议之4)
- 说明:
- 由杨约翰长老指出在南京总会于1947年第十一次全体大会通过之议决:
- 1. 必须实行男脱帽,女蒙头。
- 2. 在举行圣餐之外(在逾越节时),于必要时,可举行擘饼礼。
- 3. 施洗方式:应效法主在十字架之状。
- 4. 洗脚方法:临终时请教牧洗脚,以求终救。
- 因所提各项均无圣经根据,本届真理研究会所有出席之28位成员不贊成。对上述四点真理研究委员之议决如下:
- 1.依据第四届真理研究之决议,不必蒙头;且已经过第六届各国教会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 2. 第2-4项,有关洗礼、洗脚礼及圣餐礼之举行方式,依本会十大信条为依据。
- 现在北方部分教会主张,请讨论:
- 1. 祈祷要向西方—因神在西方。
- 2. 要垂下手祷告—不可合掌等。
- 3. 强调1997年5月1日圣灵会停降。
- 由杨约翰长老指出在南京总会于1947年第十一次全体大会通过之议决:
- 议决:
- 一、崇拜聚会时,姊妹不需蒙头:因为蒙头是哥林多教会地方性的个案,因此不需要规定姊妹聚会时蒙头。 第二届(1989年)真理研究会决议,不必蒙头。
- 二、举办圣餐礼不必固定那一天,那一段时间,也不限定次数。
- 1. 不固定时间
- 2. 未必在晚上
- 3. 不固定次数
- a. 「你们每逢吃这饼,喝这杯…直等到祂来」(林前十一26)。这段经文的含意是,教会当常常举办圣餐礼,直等到祂来。此外,圣经从未规定应该多久举办一次。
- b. 按月一次,每季一次,或每年二次,都可以。
- 三、施洗方法:全身入水受浸,低下头,面向下,奉主耶稣圣名施洗,但不需效法主在十字架之形状;因为主在受死之前被逼而钉在十字架上,故十字架之形状乃在祂活着的时候已有的形状,不是在死的时候才有的形状,主死的时候特有的形状是「低下头」(约十九30)。兹把「低下头」的意义及初期工人魏保罗所受的启示,叙述如下:
- 1. 为要在主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罗六5)。主死的形状是「低下头」(约十九30)。
- 2. 低下头,表示与主同死;全身入水,表示与主同埋葬;从水里上来,表示与主同复活(罗六3-5;西二12)。
- 3. 低下头,也是罪人求赦应有的态度(拉九6;诗四十12;路十八13-14)。
- 4. 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阴历四月八日),本会的初期工人魏保罗蒙主启示,在永定门外大红门河,面向下受浸。浸毕抬头,看见主向他显现。进入树林,又看见主向他显现。
- a. 自一九一七年以来,本会因为遵从主的启示,采取这种方式施洗,而经历了好多神迹。
- b. 施洗中,时常有人看见水里有主血的异象,甚至受了洗,许多人的疾病即时痊愈。
- c. 这些主血的异象和奇妙的医治,印证本会洗礼方式是主所悦纳的。
- 四、「临终洗脚,以求终赦」,圣经里找不到根据。洗脚是教训性的圣礼,兹说明如下:
- 1. 教训的部分
- a. 教训的部分,与教会的兴衰有关。
- b.彼此洗脚(约十三14):是教训的部分,要时常实行。圣礼是单独领受,而且一次领受,不是彼此要做的。
- 2. 圣礼的部分
- a. 圣礼的部分,有属灵的功效,与得救有关。
- b. 教训的部分,精神重于形式,无需用水;但必要时,也可以用水彼此洗脚。
- 1. 教训的部分
- 五、「祷告要向西方,因神在西方」不合经训。
- 1. 主耶稣曾教导撒玛利亚的妇人说:「妇人,你当信我,时候将到,你们拜父不在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你们所拜的,你们不知道;我们所拜的,我们知道,因为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灵和诚实拜祂,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祂。神是个灵,所以拜祂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祂。」(约四21-24)。
- 2. 神是遍在的(耶廿三23-24;诗一三九7-8),祂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住在众人之内(弗四6),因此要靠着圣灵随时多方祷告祈求。圣经没有说明神在西方,更没有教导祷告一定要向西方。
- 3. 又旧约时代的圣殿,预表新约时代的真耶稣教会(弗二20-21;来八1-2)。真教会就是被神选召出来的群体,有圣灵的同在(约壹三24;罗八9)因此随时在灵里祷告,神必垂听,不必面向西方。
- 六、「要垂下手祷告,不可合掌等」不合经训。
- 七、「强调1997年5月1日圣灵会停降」违反经训,并且已成为假的预言,1997年5月1日已过,圣灵并未停降。
- 说明:
(15) 独有之教义。(1993年第六届代大真研会结论之14)
(16) 真教会从东方而出。(1993年第六届代大真研结论之13)
- 结论:
- 一、根据圣经预言,我们相信真教会从东方出现。
- 二、根据历史事实,我们相信圣经预言中的东方就是中国。
- 三、对外传福音先传基本信仰,对方相信后,找适当机会,将真教会从东方而出的真理,加以教导。
- 结论:
(17) 独一真教会。(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七)
- 议决:
- 一、本会是独一得救的真教会。
- 二、有关启十九11-16对「真耶稣教会」名称的解释,仅供参考研究。
- 议决:
(18) 如何以经训的原则记念、遵守安息日?(2019年第十二届第一次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九)
- 议决:遵守安息日的经训原则都已经有过去的决议,教会牧者应依这些原则,来教导信徒尽心遵守。(参阅本单元第7、8项有关安息日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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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崇拜
(1) 教会崇拜仪式等应否统一案。(1975年第二届IV—其他部份之2号案)
- 说明:
- 1. 散会前举手祝福,应否硬性规定?
- 2. 主持各种典礼者(如施浸礼、办圣餐)是否需要规定他们穿同样的衣服(如白袍或黑袍)?
- 3. 领圣餐是否需要等候分完才一齐吃、喝?或个别领到即可吃、喝?
- 办法:
- 1. 需要统一规定办法。
- 2. 不需要硬性规定。
- 议决:不需要硬性规定。
- 说明:
(2) 祷告后唱副歌方式请公决案。(1981第三届IV—教义及教会职务制之7号案)
- 办法:
- 1. 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
- 2. 修正1办法通过。
- 议决: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站唱或跪唱都有圣经根据,又与得救无关,原则上站唱或跪唱副歌,根据祷告的姿势来决定。站着唱或跪着唱都可以,但同一教会要全体一致,由领会者决定之。
- 办法:
(3) 请从圣经看教会诗班的组成与成员的条件。(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八之提案6)
(4) 主祷文案。(1967年第一届IV—其他部份之1号案)
- 办法:
- 1. 会众于祈祷时可齐诵「主祷文」。
- 2.请发行注解「主祷文」之单行本。
- 议决:照原案通过。
- 办法:
(5) 可否纪念主耶稣蒙难案。(1981年第三届IV—教义及教会职务制之8号案)
- 办法:
- 1. 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
- 2. 修正1办法通过。
- 议决:照办法1 通过。
- 附注:办圣餐是纪念耶稣的死,一年中至少举办一次不定期的感恩礼拜,以办圣餐纪念主死。
- 办法:
(6) 女人祈祷,讲道时是否要蒙头案。(1967年第一届IV—其他部份之3号案)
- 办法:
- 1. 有蒙头风俗的地区,可保持其习惯;其他地区不必蒙头。
- 2. 请继续研究,待以后再议。
- 议决:按照办法1、2合併之意见通过。
- 办法:
(7) 英文圣经翻译版本统一案。(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八之提案7)
- 议决:
- 一、文献和出版品指定使用 The New King James Version。
- 二、讲台强烈推荐使用 The New King James Version。
- 三、以下是个人读经避免使用的:
- The Living Bible / New Living Translation
- The Good News Bible / Today’s English Version
-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 The Message
- The New English Bible。
- 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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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圣职人员
(1) 圣职人员之中英名称与职份。
(2) 对圣职者称呼案。(1997年第七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5)
(3) 立职应否抹油案。(1981年第三届IV—教义及教会职务制之9号案)
- 办法:
- 1. 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
- 2. 修正1办法通过。
- 议决:照办法1通过。不必抹油。
- 办法:
(4) 执事可否立为长老案。(1975年第二届IV—其他部份之1号案)
- 说明:
- 1. 在教会已担任监督工作,且条件符合的执事,可按立他为长老。
- 2. 按立的程序,依照按立长老、执事的方法行之。
- 议决:可以改立,细节由各国联合总会负责人会研究办理。
- 附註:第一届第一次负责人会议决:「符合圣经之资格的执事,可按手立为长老。」
- 说明:
(5) 传道者是否宜被按立为长老?(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八之提案5)
- 议决:合乎监督条件的传道者可被按立为长老(按立与否依各地区或各总会的需要来决定)。
(6) 圣职人员如没有圣灵,可否执行圣礼?(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10)
- 结论:
- 1. 没有圣灵的人,不具被立为圣职人员之条件。
- 2. 若已被立为为圣职人员,但仍未领受圣灵者,不可执行圣礼。
- 结论:
(7) 女人可否在台上讲道案?(1967年第一届V—临时动议之1号案)
- 议决:女人可以讲道,也可以上台讲道。
(8) 女人可否讲道案?(1981年第三届IV—教义及教会职务制之6号案)
- 说明:
- 1. 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
- 2. 修正1办法通过。
- 议决: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女人可以上台讲道。
(9) 女执事可否给人按手?(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8)
- 结论:依据圣经所示,执事为一圣职人员之职份,无性别之分。当时时求圣灵充满,谦卑顺从圣灵带领。执事执行按手时,原则上,女执事以姊妹或小孩为按手的对象为宜。
(10) 女执事可否执行圣餐礼及浸礼?(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7)
- 结论:依据圣经所示,执事为一圣职人员之职份,无性别之分。但依男女次序,女执事应保持其顺服、谦卑的美德之经训。故有男圣职人员在场之情况,当由男圣职人员执行此圣礼。
(11) 按立教会负责人为执事且有任期。(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9)
- 结论:
- 1. 教会负责人未必具备被立为执事的资格。
- 2. 执事改为任期制没有圣经根据。资格和职务应分开;除非被革职,资格仍然存在,职务应视实际之需要而决定任用与否。
- 3. 已经被按立的执事,其资格与职务都符合经训者,理应按立为长老。
- 结论:
(12) 信主前离婚,受洗后可再婚及担任圣职吗?(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九之2)
(13) 离婚的圣职人员是否适宜担任圣职?(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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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德规范
(1) 美国所提之有关犯奸淫之问题案。(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5)
- 说明:
- 1. 如一信徒正式与他/她因犯奸淫被除名的配偶,或一未信的配偶因奸淫原故离婚,以后又与该配偶同居,教会应如何处理之?
- 2. 请研讨及决定下列各不同离婚情形的准许再婚可行性:
- a. 如离婚不是因奸淫的原故,双方是否可再婚?
- b. 如因丈夫犯奸淫而离婚,那已离婚的妻子当丈夫还活着时,是否可再婚?
- c. 其他个案。
- 结论:
- 1. 不构成犯奸淫但不能荣耀神,教会应加以警告。
- 2. 按照圣经的教训,除了淫乱的缘故,不可离婚。若非淫乱而离婚者,男女双方除非和好,或其中一方离世,均不可再婚。
- 真理研究委员会对信徒的婚姻指导原则之立场︰
- a.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神的旨意要夫妻彼此忠实至终。
- b. 若非因淫乱的缘故而离婚者,除非一方离世,不可再婚。
- c. 若因妻子淫乱而离婚之男方,可再婚。
- d. 除非丈夫离世,被离婚的妇女不可再婚。
- 推荐谢顺道、林奉来、杨世光、蔡梅曦、裴灵导等,针对联总真理研究会的立场,在一年内写成文章。
- 本次真理研究会讨论之内容如下:(1993年3月23-24日)
(2) 「离婚再婚」问题的研究案。(1997年第七届代表大会认可之真理研究会决议之2)
(3) 被强奸的姊妹,可否与另外一个男人结婚?若强奸成孕,可否堕胎? (1997年第七届代表大会认可之真理研究会决议之3)
- 议决:
- 一、该姊妹可与另外这个男人结婚。
- 二、她可即时到医院清洗,以免成孕,若成孕不可堕胎,教会应给予指导;若该姊妹坚持堕胎,教会可以默认。
- 议决:
(4) 受洗后仍可维持多妻关系吗?﹙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八﹚
(5) 曾离开教会并与外邦异性发生肉体关系,后来悔改、得圣灵、发起热心,此信徒可否与主内同灵结婚?﹙2015年第十一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1﹚
- 议决:
- 一、此信徒是已婚:他离开教会并与外邦异性发生肉体关系,是犯奸淫罪(来13:4),不可再与主内同灵结婚。
- 二、此信徒是未婚:
- 1. 婚前发生肉体关系,即是一体的关系,所以不可再与他人结婚。
- 2. 若对方是单纯离开(如意见不合),没有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结婚,此信徒不可再婚(因婚姻关系仍存在),若再婚是犯奸淫(太五32)。
- 3. 信徒与外邦未婚异性发生肉体关系之后,若外邦异性已死,此信徒后来悔改、发起热心,则可以跟同灵结婚。
- 4. 若另一异性已失踪,无法联络或寻获,由当地职务会个案处理。
- 三、确定外邦异性再与人发生性关系,视对方已犯奸淫,经辅导及职务会通过后,则此信徒可再婚,但不可在会堂举行婚礼。(2017年第十二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1)
- 议决:
(6) 要求真理研究会确认目前澳洲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正在实用「性行为定义」。 (2017年第十二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2)
- 议决:
- 一、教会依据圣经,应教导信徒在主的道中生活,保守圣洁:
- 二、教会应教导信徒严守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性关系:
- 1. 神创造男女,设立婚姻,夫妻连合成为一体,生养后代,性关系是夫妻间蒙福的关系,性行为只被允许存在夫妻之间,逾越者即犯奸淫罪,为神所憎恶。
- 2. 口交、乳交、手交、肛交、性交是性行为。
- 3. 单纯两性(男、女)发生性行为,视为婚前性行为。
- 4. 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应判断为「犯奸淫」之罪。
- 5. 同性恋者发生「性行为」之动作,视为「犯奸淫」。
- 三、若有發生问题之个案,应个别辅导,慎重处理。
- 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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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
(1)对耶稣相片及十字架之见解讨论案。(1981年第三届IV—教义及教会职务制之10号案)
- 办法:
- 1. 依照真理研究会议决通过。
- 2. 修正1办法通过。
- 议决:照办法1通过。
- 一、为了避免偶像化,不可挂耶稣的图像。在刊物上也不可刊戴耶稣的图像(image)。
- 二、会堂可否立十字架问题。维持第一届大会之议决原案,不必统一规定,由各地教会自行办理。
- 三、为了避免偶像化,会堂内或讲桌不要挂十字架为佳。
- 办法:
(2) 会堂可否立十字架案。(1967年第一届IV—其他部份之2号案)
- 办法:不必统一规定,由各地教会自行办理。
- 议决:照原案通过。
(3) 基督徒应否火葬?(1993年第六届代表大会真理研究会结论之6)
- 结论:埋葬之方式,不影响复活,圣经亦无明训。
(4) 建议停止使用「耶和华」之称呼。
- 针对此题不表决,关于停止使用「耶和华」之称呼,仅供各教会参考。
(5) 对神可否称呼为「耶和华」的看法。(2003年第八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五,2005年第九届代大真研会决议八之3)
- 议决:
- 一、称呼「耶和华」不构成妄称神名的罪。(2003年)
- 二、请美总重新再讨论称呼「耶和华」的问题。(2003年)
- 三、以「YAHWEH」雅威和「JEHOVAH」耶和华称呼神都不适合,但不致于构成妄称神的名之罪。(2005年)
(6) 圣经上的真理一次交付,逐渐显明。(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结论八之提案3)
- 议决:
- 一、修正2005年之议决为:得救的真道是一次完整的交付圣徒,不会改变,唯有借着圣灵的引导才能进入一切的真理(犹3; 约十六11-13)。
- 二、神要给我们的真理已经完全交付在圣经中而且不改变。教会对真理的认知是神借着圣灵向我们显明(林前二10)。
- 议决:
(7) 千年王国综合讨论。(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结论八之提案1)
- 议决:
- 一、神捆绑撒旦一千年的目的是,『使它不得再迷惑列国』,所谓迷惑列国,就是世界末日大逼迫和大战争。
- 二、撒旦被捆绑一千年及属灵的千年王国,即真耶稣教会与基督作王一千年都在同一时期,是从末世真教会出现开始。
- 三、一千年完了,要发生下列大事:
- 其一、撒旦被释放,发生空前绝后的大战争和大逼迫。
- 其二、撒旦被扔到火湖里,末日大审判开始。
- 议决:
(8) 罗马书。(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结论八之提案2)
(9) 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2011年第十届代大真研会决议八之提案4)
- 议决:
- 一、传道者的事奉制度要健全。
- 二、长老执事管理教会的制度要确立(参阅联总前次真理研究委员会议的共识)。
- 三、教会事工的组织要健全:按恩赐联络的合式(教会事工组织要落实)。
- 四、教会的建立与管理要以各地教会自立、自养、自传为原则。
- 五、总会或联络处的组织不可超越圣经的教训,要以神的仆人受主托付,以真理的教导照管牧养神家,以基督治家的精神为教会组织管理的原则(太二十25- 28;可十42-45),出于甘心和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的,而是作群羊的榜样。 (彼前五1-4;徒二十28-30)。 (2013年第十一届-其他部份之3号案)
- 六、圣经的真理要落实在教会一切的作为上,总会要扮演保罗在安提阿的角色。联总要效法使徒长老在耶路撒冷的功能,领导全球教会在真道上合一,在组织体制上一致,使众教会在基督里完完全全合而为一。
- 七、各总会应透过正规管道尽早制定符合圣经真理的组织规章与管理原则。联总要负起未设立总会的地区建立教会和联络处的责任。
- 八、※「神政民主制度」是以真神和基督为教会之元首,圣灵是教会唯一的治理者。圣职人员奉差遣作神的仆人,遵照圣经的教训来服事信徒并作众圣徒的榜样。
教会一切会务的推动,当以民主制度的方式,共同协商、集思广益。重大事项,应在圣灵的带领下,根据圣经的原则,以开会的方式讨论商议作决定,包括人事案件的处理,如办理选举,务求公平、公义,不可存成见或偏心,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原则。
总之,教会当尊神为大,凡事顺从神的旨意,让神来治理教会。会务推动,当彼此协商,有秩序地进行,使教会真正成为神的国度。
- 议决:
(10)在新约时代,人需要在领受圣灵以后,才能追求成为圣灵充满的人。(2013年第十一届代大真研会决议之五)
1. 受洗与得圣灵同时发生吗?下列经节之正确解释: 约三5-6、 林前十二13、 林前六18-19、 弗一23、 罗八9
- 议决:
- 一、受洗之后,我们的罪蒙赦并成为神的儿女,还必需领受应许的圣灵,才能有得天上的基业的凭据,受圣灵是以说方言来判断(徒二4;弗一13-14)。
- 二、「领受圣灵」乃指着圣灵浇灌在人身上时,会说灵言,这称「应许的圣灵(the Holy Spirit of promise)」(徒二4)。
- 三、但一个人在尚未领受圣灵前,却能因着信得着「圣灵的应许(the promise of the Holy Spirit)」(加三14),必将得到应许的圣灵,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浇灌下来(徒二33)。因为这受圣灵的应许乃是神要赐给凡到主这里来的(约七37-38),即祂所选召的人(徒二39),所以彼得要那些听见而扎心的人悔改、受洗,将来必会领受圣灵(徒二38)。可见尚未领受圣灵的人,当他接受洗礼之际,便得受圣灵的应许,也就是将来必领受圣灵的承诺。
- 四、因此领受圣灵而开始说灵言,为「应许的圣灵(the Holy Spirit of promise)」与「圣灵的应许(the promise of the Spirit)」的分界点。
- 五、由此可见,受洗与受圣灵是两件不同的事,受圣灵可在受洗之前也可在受洗之时或之后。
- 议决:
2.受洗后, 尚未说方言的信徒,若表现出仁爱、喜乐、和平等,或在教会热心事奉,就是已得了圣灵吗?
- 议决:
- 一、信主以后,信徒应追求因信心而有的行为(雅二22),追求仁爱、喜乐、和平…等。主耶稣说:祂是真葡萄树,凡属祂不结果子的枝子,祂就剪去,凡结果子的,祂就修理干净,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约十五1-2)。
- 二、哥尼流在未受圣灵之前,就已是虔诚人,全家敬畏神,多多赒济百姓,常常祷告神,他的义行有类似圣灵果子的表现,得神的记念,但他并没有圣灵的内住,甚至,还缺少对主的认识和赦罪洗礼,所以在神的带领下,他邀请彼得,听道而得圣灵(徒10章)。
- 三、撒玛利亚人因信了腓利所传的道,受洗以后,大有喜乐,但还需要耶路撒冷差派两位使徒前去,为他们按手,使他们得圣灵(徒8章)。
- 四、若说有类似圣灵果子的好行为,就是有得圣灵,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受洗后尚未说方言的信徒,若有好的表现,是圣灵感动所结的果子。
- 议决:
3. 什么叫圣灵充满,新约与旧约的圣灵充满有何不同?
- 议决:
- 一、一个圣灵充满的人(新译本:满有圣灵的人),是已经得圣灵说方言,靠圣灵得生,靠圣灵行事,满有圣灵的果子。如(徒六5)所拣选的七位,和巴拿巴(徒十一24)。司提反也被形容为圣灵充满的人 (one who is full of the Holy Spirit)。
- 二、至于一个人被圣灵充满(be filled with the Holy Spirit),发生于旧约,也发生于新约。在旧约中,人会被圣灵充满,去做圣灵要做的事,如:撒迦利亚被圣灵充满,就预言(路一67),但预言以后,圣灵并不永远与他同住。在新约中,彼得被圣灵充满,在公会之前见证主耶稣的救恩(徒四8),见证之后,圣灵继续留在他身上,因为那是永远住在他里面的圣灵。就如主耶稣在差遣十二门徒时,向他们所预言的「你们被交的时候,不要思虑怎样说话或说什么话,到那时候,必赐给你们当说的话。因为不是你们自己说的,乃是你们父的灵在你们里头说的」(太十19-20)。所以,彼得的被圣灵充满是住在他里头的圣灵激动他,从他里头为他说话,说话之后,圣灵还是住在他里头,因为这是主所应许要永远与人同住的圣灵。这样的圣灵充满是恒常性的充满,与旧约中人被圣灵充满去做一件事,或圣灵临到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是不同的。
- 三、主耶稣升天之前应许的圣灵尚未赐下(约七39)(约十六7),圣灵会临到人,或降到人身上,如:巴兰、俄陀聂、基甸、耶弗他、参孙、扫罗及大卫、亚玛撒,也包括约瑟(创四十一38)或但以理(但四8-9),这都是一时的临到和感动,并不永远同在。
- 四、而人在信主受洗以后,虽然尚未得到圣灵,有时也可能会有圣灵的感动,去做圣灵要做的事。唯应祈求圣灵的内住,以成为圣灵充满的人。
- 议决:
(11) 真耶稣教会会面临使徒教会最终的情况吗?(2017年第十二之一代大真研会决议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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